广州被拆迁人能否要求用车位代替住宅回迁?
张静律师解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同意的话,就可以,相当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但如果拆迁人不同意,被拆迁人单方要求就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协助其讲车位过户到其名下,拆迁人不同意,法院就判决驳回被拆迁人诉讼请求。况且车位不是仅登记在拆迁人一人名下,是与他人共有,就更不可能履行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谭某和恒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约定恒某公司将自有的海珠区马涌西街原地段新建楼(框架结构)第壹、肆、伍层楼、位置西向、南向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215.62平方米单元用作拆除谭某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现谭某已被安排回迁至广州市海珠区xx街20号之三403房、502房以及xx街20号之二507房,上述回迁面积合计170.06平方米,尚未回迁的面积为45.56平方米。现谭某主张恒某公司、伟洋公司将座落在海珠区马涌西路xx街20号首层房屋的北向位置划出面积45.56平方米房屋给谭某回迁使用及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涉案地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可知,涉案商住楼首层的规划设计为单车、汽车库并非住宅,谭某亦确认首层的现状为停车场,故谭某要求恒某公司、伟洋公司将座落在海珠区马涌西路xx街20号首层房屋的北向位置划出面积45.56平方米房屋给谭某回迁使用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谭某虽提出其可以车位代替住宅回迁,但与谭某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为恒某公司。现房管部门查册情况显示恒某公司仅在xx街20号之二503房内尚有小部分面积与案外人卢某按份共有,可见案涉xx街20号首层并非登记在恒某公司名下,故谭某要求恒某公司以非该司所有的车位代替房屋回迁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