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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名誉权的文章被媒体转发应该告谁?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1人看过举报


广州侵犯名誉权的文章被媒体转发应该告谁?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主要还是告文章的发布者,网站或者转发的新闻媒体如及时提供了发布者的信息和删除文章,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新浪新闻转发了某媒体的侵权文章,但及时删除了,法院就认为新浪新闻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新浪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1010日起施行)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新浪公司转载某经济报社发表的侵权文章,转载已经发表的文章,是媒体和自媒体比较普遍的行为,经济报社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内容可信度较高,故应当相应降低新浪公司转载文章时的审核义务,不应对转载者课以过高的责任,且新浪公司没有主动修改、添加不实信息,故刘某主张新浪公司未尽合理的核实义务,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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