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怎么办?法律对驳回起诉有哪些规定?
张静律师解答:民事诉讼中,法律对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详细的规定,散见于各法条,故只能进行推理。实践中法院对于驳回起诉的应用也是情况不一,不排除会出现应用不合理的情况。如笔者就有过几次被法官告知要驳回起诉的情况,后面有的案子真的被驳回起诉了,有的案子跟法官据理力争之后法官没有再驳回起诉,可见该裁定的适用缺乏规范性。如近日笔者经历的一个案件,法官电话告知,是因为审限快到了,我方还有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未提交,可能影响二次开庭,故要驳回我方起诉。这个理由实在说不过去,我方坚持不同意驳回起诉,法官也就作罢了,仍安排二次开庭,虚惊一场。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因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以双方已无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导致当事人不满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上诉人刘1、刘2、刘3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经过三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登记于其自己名下,严重侵犯了三上诉人的权利,三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二、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更改登记及使用的争议依然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争议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被上诉人未经三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且该房屋在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至今仍由被上诉人一人使用。因双方对本案存在较多争议,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虽在诉前调解时,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此意见是双方就本案能够尽快、合理处理而彼此妥协的结果,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就没有争议,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三、一审法院以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因调解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错误。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达成一致意见原是双方调解的结果,法院理应根据双方调解意见制定调解书或在告同意的前提下按撤诉处理,而不是以双方无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四、一审法院驳回三上诉人的起诉严重驳回了三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上诉人的一审中的诉请明确,即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更改登记于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人名下,一审法院在收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来的回函被告知:需要部队相关部门明确军队房改房过户登记的相关规定,而一审法院收到该回函后并没有继续向部队相关部门征询关于部队房改房更改登记的处理方法,而是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驳回三上诉人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程序错误,剥夺了三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的产权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一审法院遂以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行为不存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刘1、刘2、刘3的起诉,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某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发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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