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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将公司资产业务转移能否索赔?

2023-03-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3人看过举报


广州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将公司资产业务转移能否索赔?

广州张静广州张静律师: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且能证明损失的金额才能索赔。否则在公司资产没有清算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索赔的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起诉被告股东转移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到其他公司,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出资款25万。法院就认为如公司实际上已停止经营,只是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就应当通过公司清算案件来解决,判决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赖某某主张罗某某损害其股东利益并请求返还25万元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赖某某起诉主张罗某某在201712月提出解散赛某公司,公司结算后总资产为60余万元,其按比例可分回25万元,但其后罗某某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未分配上述结算款,且将赛某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转移至商某公司,导致赛某公司无法运营,侵害了赛某公司股东的权益。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赖某某主张赛某公司结算后的总资产为60余万元,罗某某不予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某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赖某某提供的证据仅为汤某某自行制作的财产清单,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赖某某作为赛某公司股东,亦负有清算义务,其将公司至今未清算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罗某某,理据不足。最后,赖某某主张罗某某将赛某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转移至商某公司,导致赛某公司无法运营,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况且,即使赖某某所主张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确实存在,直接损害的也是赛某公司的利益,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赖某某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另行解决。综上,赖某某主张罗某某损害其股东利益,并据此请求罗某某返还款项25万元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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