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已经转让了,还能起诉分配转让前的分红吗?
广州张静律师: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分红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权收益等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请求公司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金某公司主张盈余分配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二是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三是金某公司的股东身份处于持续状态,只有如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才会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在本案中2016年10月8日之前,安某公司对2016年度利润分配并未作出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未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在拍卖生效后,已经完成实际的股权转让,金某公司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没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且在拍卖时,法院并未对2016年1月至9月的盈余分配有特殊安排,而是在执行裁定书写明7.05%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及本案第三人所有。并且根据股权概括性转让原则,股权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由受让人继受,安某公司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作出2016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当时金某公司亦不是安某公司股东。因此,金某公司无权取得安某公司2016年度的股权分红款项,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