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会决议不给股东准备时间可以撤销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会决议需要对多项事务作出决议,材料都有200多页,但公司却在周5通知股东要召开股东会,且下周1就要召开,根本不给股东准备的时间。最终法院认定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富某公司2020年9月21日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各方确认涉案2020年9月21日股东会系富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目的系为解决富某公司申请的贷款将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的紧急事项。但从富某公司2020年9月21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仅有第七项决议内容与该融资事项直接关联,其他决议事项均系富某公司一般性经营事务,并不能够体现与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紧急召开紧迫性的实质关系。退一步讲,即使相关决议内容构成统一整体映证该次会议召开的急迫性,但富某公司确认其在2020年7、8月份已经对于银团贷款到期时间清楚知悉,其未合理安排股东会召开时间亦属自身管理失当,不应将该责任推诿至孟某、谢某某。
第二,富某公司召开涉案股东会的通知系周五送达至孟某、谢某某处,而股东会会议定于次周周一举行。孟某、谢某某从收悉开会通知到参加会议仅有三天准备时间且横跨周末。此外,富某公司发送的会议文件多达200余页,相关决议事项涉及股东出资金额、违约责任确认、设定担保等多项重要内容,直接关乎富某公司及各股东的切身重大利益。孟某、谢某某虽委派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于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已于第一时间提出明确异议。富某公司仅提前三天作出会议通知,违反了公司法及富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会议召集时间的约定。且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次会议召集时间的严重压缩直接影响了孟某、谢某某对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准备和理性决策的时间,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且严重损害了孟某、谢某某的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本院判令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