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花都区二手房过户争议找律师 中介费支付纠纷

2023-02-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8人看过举报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费还要给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给,但因后期服务未提供,中介费可以减少支付。另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如中介有过错,中介费还可以进一步减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将约定的中介费降低至5000元。

判决书节选:

对于谢卖家是否应付居间报酬的问题。世某公司确实促成谢卖家与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上述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世某公司因此减少了服务,应当减少报酬。但谢卖家、世某公司签署的《限时销售合同》并无明确约定居间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等内容,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纵观(2018)1202民初X号及本案,谢卖家、世某公司及濮某之间产生多起纠纷,很大原因在于世某公司在为各方草拟合同、提供合同模板及与各方签署的居间合同中,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和粗糙,未能妥善、合理地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完善、全面的约定,引致各方出现纠纷时无约可依,世某公司作为专业居间经纪公司,其因合同不规范、项目及服务内容不清所引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结合谢卖家自认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售,法院又已在(2018)1202民初X号案件中判令濮某赔付谢卖家房屋未能出售期间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世某公司有权向谢卖家收取的居间报酬为5000,世某公司超过该数额收取的报酬15000,应返还给谢卖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9290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