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经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的股东追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创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有效,创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对公司提供担保设定了相关程序性的规则。《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创某公司于2020119日召开的股东会系由全体股东参加,且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因此,该决议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创某公司已经与意向投资的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可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系其商业行为上的交易安排,并无证据证实该行为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明显恶意。因此,本院认定案涉担保函有效。创某公司应当对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孵某公司进行追偿。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323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