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经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的股东追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创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有效,创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对公司提供担保设定了相关程序性的规则。《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创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的股东会系由全体股东参加,且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因此,该决议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创某公司已经与意向投资的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可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系其商业行为上的交易安排,并无证据证实该行为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明显恶意。因此,本院认定案涉担保函有效。创某公司应当对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孵某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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