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证券公司的推广行为禁止虚假宣传,如被认定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损失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投资人听信了虚假宣传的话投资后亏损200多万,起诉证券投资公司赔偿。一审法院仅判决退还剩余服务期限的服务费9万,二审法院认为证券投资服务公司虚假宣传,还应赔偿10万损失,改判共赔偿投资者10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成立、中某公司是否应当退回全部费用并对徐某账户损失向徐某赔偿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赔偿。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当严谨审慎地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咨询信息。从徐某提交的中某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的授课视频和广东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书等证据可以发现,该工作人员曾夸大过往投资收益和吹嘘个人投资能力,即中某工作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存在对服务能力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行为。因此,本院认为中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第三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描述”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中某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除了退回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对应的咨询服务费之外,其还应依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以减少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减少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本院综合考虑咨询服务费总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减少的金额为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