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如下面这个案件,出租人帮承租其房屋的公司垫付了员工工资30多万,后起诉公司返还,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余某某为某公司代垫员工工资321425元,有其提交的工资签收表以及员工出具的证明为证,其所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也显示其在事件发生期间从其名下账户支出了相应的款项,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余某某所提交的工资签收表上签名确认的员工包括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配偶等亲属,故余某某主张所发放的工资金额系经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核算,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其代为垫付的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依据。而某公司和张某某辩称余某某支付的工资金额高于实际应付金额,未能提交相应计算标准或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余某某作为厂房的出租方,在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自愿代某公司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某公司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对余某某要求某公司偿付代垫工资款3214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