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如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评估价值并办理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未足额出资。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陈某的认缴出资额是29万,但其只现金出资了10万,剩余19万,其辩称是装修款和设备出资,并提供了公司验资报告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款和设备都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陈某已足额出资,认定陈某仅出资了1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是否足额出资的问题。盈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陈某提交《广州市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主张其已实际出资29万元,其中现金出资10万元、装修款13万元、设备价值6万元。但根据汇款凭证,现金出资系汇到曹某名下,并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汇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主张该款项为出资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装修款13万元及设备,因盈某公司的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陈某主张以实物出资,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约定不符,本院不予认定。退一步讲,陈某提供的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对象是只是根据2019年5月对芳村分公司的部分设备清单价格予以折旧进行折算,但陈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设备由其出资购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对设备也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再者,其主张的装修款,根据汇款凭证亦非陈某所支付,如前所述,本院对陈某关于其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实际出资19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广州市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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