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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54人看过举报


广州转款给他人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起诉返还?

张静律师解答:如现有证据表明双方有其他合同关系,法院就不会支持不当得利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息”,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前提应是其合法利益受损,本案中,原告认为其转账给刘某的人民币153万元系用于偿还其所欠案外人郭某的债务,原告又陈述案外人郭某在另一法院起诉要求本案原告继续偿还其包含本案款项在内的债务,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案外人郭某的诉讼主张是否已经得到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即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受到损失,因此原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其次根据原告陈述,原告认为其当初转账人民币153万元给刘某就是为了偿还了案外人郭某的债务,当案外人郭某起诉要求本案原告继续偿还债务时,本案原告申请追加刘某参与诉讼亦可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更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避免诉累。再者,原告与第三人罗某明显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原告转账给刘某的人民币153万元是否是用于偿还第三人罗某的债务,双方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告转账给刘某的人民币153万元系偿还其所欠罗某的债务还是偿还案外人郭某的债务,但可以确定原告转账153万元给刘某时指向明确,即就是要转账到刘某账户而非其他人账户,并非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称系操作失误。综上,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53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系被告不当得利,也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受到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5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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