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如何认定份额?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额,根据出资额认定房产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详细统计了每一笔转账,区分哪些是房款,哪些不是房款,最终认定男方的份额是27.615%。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602房的权属及分割补偿问题。2012年12月11日,李女与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602房,总金额1061413元,首期款为361413元,剩余房款70万元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这是李女购买602房的基本事实。对于602房的权属问题,本院分析认为:1.购房时间是在王男、李女同居期间。2.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日即2012年12月11日,李女以尾号8774银行卡支付了首期款331413元(不含定30000元)及物业维修基金14413.35元。同时从方某公司尾号4115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可见:2012年12月10日分两次转账各100000元到李女尾号8774的银行卡;同日,转账50000元到李女尾号2979的银行卡;次日,再转账30000元到李女尾号2979的银行卡。上述转账付款的时间,与李女支付602房首期款的时间高度吻合,应认定为对602房的出资。3.李女购买602房后,方某公司及方某图片社按月(部分月份)将相当于月供款的金额汇入李女尾号8774供款账户,显然是用于支付月供款。由此可见,602房是王男、李女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602房应属王男、李女的(一般)共有财产。
李女与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602房,总金额为1061413元。李女原申请了按揭贷款70万元,借款期限30年,实际供款时间从2013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合计55期,供款合计206188.33元,后李女申请提前还贷,于2017年11月10日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共654554.01元,因此,602房全部房屋款为:首期361413元+全部月供款206188.33元+提前还贷654554.01元=1222155.34元。其中,王男的出资金额为:1.方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在2012年12月10日及11日向李女转账支付的28万元是股东王男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602房,故应视为王男的出资款;2.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602房月供款共29期,合计供款114996.8元,因该段时间处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且双方共同经营方某公司、方某图片社,还由方某公司、方某图片社向李女供楼账号尾号8774银行卡转账汇入供楼款(金额合计84445元),故同居期间应视为为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王男的出资金额应为114996.8元÷2=57498.4元。综上,王男对602房的出资额为:28万元+57498.4元=337498.4元。
根据前述分析,602房属王男、李女的(一般)共有财产,双方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应按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故王男所占房屋产权比例为337498.4元÷1222155.34=27.615%。602房价值为3138900元,故李女应向王男补偿3138900元×27.615%=86680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