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签字是同意担保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定代表人只是在对账单上签字,但没有任何其他说明的话,不能认为是其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还需有明确说明是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对账单上就写明,签字就表述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没争议了。
判决书节选:
卖家公司与买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家公司对卖家公司主张的未付货款无异议,故买家应向卖家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关于杜某是否承担责任。根据卖家公司与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卖家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将《2019年1月份对账单》发给了买家员工段某,要求其打印出来交与杜某签名盖章,该对账单电子版在“法人代表”签名处确有“身份证号”及“同意为上述货款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直至担保的全部债务还清时止”字样,同时还提示段某下方有“身份证号”,要求个人进行担保。据此可认定杜某签名时《2019年1月份对账单》确有“同意为上述货款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直至担保的全部债务还清时止”字样。在卖家公司有向段某提示说明的情况下,杜某仍在该处签名,即表明其具有为买家公司该笔货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现卖家公司主张杜某就买家上述158530.5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杜某在承责后有权向买家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