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字面意思,只能看出是公司股权转让。即使股东表决表中同意出售公司资产,也只是附件,不能认定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涉案合同名称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公司等以34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原告、卢原告,李原告、卢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后一个月内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取得股东身份前的债务由被告公司全体股东承担,取得股东身份后的债权债务,由李原告、卢原告承担。据此,双方不仅约定了转让标的为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还约定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债权债务分担等内容,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原告、卢原告负有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被告公司名下的义务,而未直接约定被告公司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李原告、卢原告。虽然被告公司的股东在表决表中同意出售公司资产,但该表决表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即使作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亦不能据此认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另外,李原告、卢原告签订涉案协议的真实目的以及涉案款项由何人收取等,亦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