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纠纷中,款项转出后又转回,能起诉还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转账只是形式上走一下账,则视为《借款合同》未真实有效发生,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曾在2017年5月31日向被告蔡某转账193万元,但同时亦确认该笔款项于当天又通过被告徐某的账户转回原告的账户,且原告自认该笔款项属于走账形式。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实际未将193万元出借给被告蔡某,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未真实有效发生,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原告现依据《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要求被告蔡某返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与被告蔡某之间发生的其他款项往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涉及的193万元款项有关,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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