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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账借款时未写借条,对方不承认借款能起诉还款吗?

2022-11-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744人看过举报


广州转账借款时未写借条,对方不承认借款能起诉还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记得借款时如果不写借条,一定要备注是借款。即使未写借条,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相关判例:

小曾与阿欢两人为同事。20181127日,阿欢通过银行转账向小曾的账户汇入10万元,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上载明“摘要:借款”。20181219日,阿欢再次汇入小曾的账户15万元,汇款业务回单同样载明“摘要:借款”。2019422日、2019424日,阿欢分别通过微信、短信及邮寄函件的方式向小曾催收借款25万元,小曾均未回复。

无奈之下,阿欢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曾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欢已举证证明了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小曾抗辩案涉借款的性质为阿欢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退股款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小曾应向阿欢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906.25元。其后,小曾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款项性质不属于借款,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欢提交的转款凭证,摘要中已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阿欢转款后通过微信将转款凭证发送给小曾并提醒小曾查收款项,小曾在微信中回复阿欢表示感谢但并未对阿欢在转款凭证中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提出异议。之后,阿欢通过微信、短信、书函等各种方式向小曾催收还款,小曾均未予以回复,即小曾并未对阿欢主张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此外,阿欢与小曾为同事关系,阿欢称因与小曾熟悉,故小曾提出借款时,阿欢未要求小曾出具借条的陈述亦符合常理。综上,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故佛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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