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能直接起诉吗?

2022-11-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488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能直接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股东需书面请求监事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除非监事或执行董事不同意,或情况非常紧急,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仅仅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他股东提起赔偿诉讼。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0703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