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能交房。
判决书节选:
关于大某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首先,大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吴某等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续。其次,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据此,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为案涉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大某公司应在2017年5月1日前交付案涉房屋,但大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才取得案涉大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大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给吴某等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