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认购书对贷款流程的约定与实际公积金贷款流程不一致退定金成功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某认为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金某公司不能提供银行的同贷书,从而拒绝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公积金贷款的程序与商业贷款不同,而金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中的条款未就公积金贷款的程序进行准确和详细说明,条款约定及张某的理解与实际的公积金贷款程序不一致,金某公司在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向按揭银行指定的律所提交了资料,并已经获得初步审核同意,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双方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交资料完成公积金贷款手续。因此认购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金某公司应将定金4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按揭费用,并非金某公司收取,张某主张金某公司赔偿该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