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认购书写明是“精装修”,后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变成了“简装”。购房人起诉解除认购书,退还购房款,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某花园楼宇认购书》约定,乙方应按第四条履行付款义务于2018年5月20日按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到某花园会所二楼签约中心,按甲方公示的合同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暨办理网上备案。乙方未能履行本条约定或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不退还认购书第四条已收取的定金,且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现双方当事人因正式合同中装修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珠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同版本为现场公示的合同条款,因此,双方因装修内容无法磋商一致而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双方。据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珠某公司要求没收定金、以及李慧杰要求双倍退还定金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珠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11万元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