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购房人没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担责。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开发商在3个月内没收到银行放款的,购房人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银行超过3个月未放款,最终否认认定购房人已经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向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全都贷款申请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向银行申请,最终银行超过3个月未放款,不是购房人的过错,认定购房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喻某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方式付款,按揭银行是和预售款监控银行均为中国建设银行管属下的支行。此外,喻某与圻某公司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合同之“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是指甲方推荐按揭银行予乙方,由乙方自行与按揭银行协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提交银行按揭规定提供的个人资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全部知悉所需资料)给按揭银行,如乙方逾期未能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个人按揭资料则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能提供个人按揭资料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产,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手续费不予退回。从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可见,喻某是按照双方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是采取“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方式,而关于喻某是否逾期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个人按揭规定的个人资料,对此圻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以证实。由以上可认定,喻某在办理涉讼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时并没有过错。此外,圻某公司抗辩称其逾期交楼的原因在于施工方的责任,但其未能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理由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