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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超期取得购房资格,卖家能主张违约金吗?

2022-10-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8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有无清楚约定。如果没有清楚约定的话,不一定能主张。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在签订合同时是知道买家没有广州户口的,且微信里承诺给买家再宽限2个月时间取得户口。后买家2个多月才取得广州户口,卖家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2个月内不取得广州户口卖家可解除合同,且买家只是超出了10多天时间就取得了户口,所以此情况下卖家无权解除合同。最终判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担责。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若杨买家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涉案房屋的应当向刘卖家支付违约金即成交价的10%,现杨买家已取得广州户口且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且杨买家迟延取得户口资格仅比双方约定时间晚不足一月,尚未超出合理期限,并非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不能认定系杨买家不按约定买入涉案房屋;另,虽合同约定杨买家需按期提起贷款申请,考虑杨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户口资格,故相应贷款申请同样无法及时办理,在杨买家取得户口资格前刘卖家便提起本案诉讼,刘卖家、杨买家进入诉讼阶段中亦无法将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的责任归责于杨买家一人,且合同并未约定按揭贷款的付款时间,故刘卖家以杨买家未按时办理贷款申请主张杨买家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定金,刘卖家、杨买家并未约定若杨买家未能按期取得户口资格刘卖家即可没收定金,且在杨买家迟延取得户口资格的情况下,刘卖家、杨买家未能就如何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不能归责于任一方,故刘卖家要求没收定金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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