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转债协议纠纷中,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看协议如何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股转债协议约定由公司退款给原告,但公司并未盖章。且协议的甲方和乙方都是个人,最终法院认定虽然股权款支付和退还都是经过了公司账户,也不代表公司同意债务加入,最终判决被告股东一个人支付剩余款项。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股转债协议》虽约定“被告公司拟退回股本50万元给张原告”,但被告公司并未在协议上盖章,也非协议载明的签约方。张原告主张何被告作为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还款应属确认由被告公司提供担保,上述主张与《股转债协议》明确载明的何被告为协议甲方地位不符,协议内容亦无法显示担保的意思表示,况且被告公司并未出具股东会决议等以确认提供担保。被告公司实际收取了张原告支付的部分款项,与公司作为合伙经营载体的地位并无冲突,张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充分依据。至于《股转债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实际支付过部分款项,该付款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显示被告公司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此,张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