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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如何继承?

2022-06-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64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宅基地证的话,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房屋权属人,如当初的报建材料,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属人登记信息。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一审法院认为报建材料显示报建人是父亲,就认定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报建材料在先,但后面有一份城中村改造登记信息,该登记表中,权属人登记的是大儿子。而当时,父亲还在世,视为默认。故房屋的权属人应是大儿子,最终改判其他子女不能要求继承。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州市黄埔区某13号的拆迁合同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虽未查询到宅基地使用证,但有相关单位颁发的《村镇建房许可证》,该房屋应当属于孔父和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孔父已经去世,该房屋也已经实际被拆除,孔大儿作为权属人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该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归属于孔大儿的合同权益系基于某13号房屋而产生,故某13号房屋的实际权属人应当享有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权益,如前所述,本院认定某13号房屋属于孔父和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屋在孔父和刘母之间平均分割,则孔父享有该房屋的份额应为二分之一,现孔父已经去世,且未留下遗嘱,那孔父所有的份额应当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孔大儿、孔二女、孔三女、刘母之间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每人可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孔大儿、孔二女、孔三女三人每人享有基于该房屋所签订的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归属于乙方的合同权益的八分之一,刘母享有八分之五的合同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查实,某13号房屋是2000年以孔父名义申请报建;2013年旧村改造项目进行详查,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孔大儿;2016年12月19日公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3月28日孔大儿作为乙方签订了某13号的《补偿安置协议》;被继承人孔父于2019年4月29日去世。本院认为,虽然某13号房屋是以孔父名义报建,但在该房屋被征用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权属及征用拆迁的权益已转移登记到孔大儿名下,孔父生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该财产及权益作出了处分,在孔父去世时已不享有涉案房屋及拆迁合同的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合同权益仍是孔父的遗产,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孔二女、孔三女主张该安置协议项下的权益是孔父的遗产,该主张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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