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不一定,每个部门的处理方法都不一样。法律虽然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对如何申请行政裁决,向谁申请,多久内裁决都没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规定和实践操作脱节。实践中有的部门处理,有的部门不处理,目前广州市很多部门都没处理过类似的行政裁决。笔者就遇到过被法院告知申请行政裁决,但去了行政部门,询问了好几个部门,工作人员都回复说没听说过行政裁决,不知道谁负责的情况,最后笔者还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系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依法拥有行政裁决权,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原告不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其提存的征地补偿安置款2724747.52元,亦不同意采用顺府复[2015]76号批复安置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方式,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就其补偿安置争议申请行政裁决,请求按照顺府复[2015]76号批复安置方案中的第五点第(一)款第3项“产权置换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属于上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情形。被告作为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拥有行政裁决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规定了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于补偿、安置争议拥有行政裁决权,但并未规定行政裁决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两个月,并非被告依原告申请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期限,而仅是为了明确原告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履行职责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主要应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或者合理的事由。关于原告的补偿安置问题,在原告向被告申请裁决之前,既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地人民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而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表达的诉求来看,其不仅要求采取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还希望直接确认具体置换房屋。鉴于当地人民政府尚未对具体置换房屋事项先行处理,被告不能越过该环节而直接裁决满足原告的该项诉求;为了实质解决原告与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补偿、安置争议,被告以协调为主,指导当地人民政府与原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该做法合理,并无不当。在经过反复协调,原告与当地人民政府之间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及时作出裁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按照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请求,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不属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