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钱托关系办事,没办成能起诉不当得利退款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纠纷应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且如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委托合同,可以合同无效起诉退款。若起诉不当得利,反而容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花钱托关系想拿下项目,但没办成。以不当得利起诉退款。最终法院认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种案件就是,你以什么案由起诉,法院就以什么案由审,如果认为不属于你起诉的案由,就直接判决驳回,可以不告诉你到底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所以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当面咨询律师再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许某请求杨某返还涉案50万元及利息是否合法有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许某主张其委托杨某帮忙找领导关照和疏通关系违法,故其通过案外人程某向杨某转账的50万元属于杨某应向其返还的不当得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某主张基于委托关系向杨某转付涉案款,并非无因支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二,杨某提交的《律师催款函》中提及了许某基于请托疏通关系目的于2015年5月30日向杨某转款50万元,但该转款时间与许某在本案中主张返还的由案外人程某向杨某支付的涉案款的转款时间2015年10月30日不一致,许某关于涉案款项的转款时间、转款目的的陈述相互矛盾。其三,许某提交了程某的证人证言,但证人程某未出庭作证证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该证人证言真实,根据该证人证言所称许某通过案外人程某的账户向杨某转款包括股权转让、专利办理、投资及汇款,表明许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和经济往来。故许某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杨某返还5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于许某是否为了疏通关系通过案外人程某向杨某支付50万元的托请费用,该委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如转款属实是否应予返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依法不予调处。判决驳回许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