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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专业宅基地买卖无效赔偿案律师,能自己委托评估公司吗

2022-03-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广州嫌法院委托的宅基地评估价格太低了能自己委托评估公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没什么用。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一审委托法院评估出来房屋价值18万,地价33万,支付评估费12。因嫌金额过低,买家在二审又自己擅自委托了评估公司(同样有法院评估资质),评估出来总金额不变,但是房价36万,地价15万,支付评估费5千。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未经法院同样擅自委托,对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判决书节选:

一审诉讼中,欧买家向一审法院提出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整体现值及区位楼面地价进行评估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某评估。安某公司于2019122日出具《评估结论书》,该结论书显示,安某公司对标的价格评估分为两部分,对于宅基地上盖物的价格评估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采用通过收益法的方法得出宅基地房屋整体价值后减去前述评出的宅基地上盖物价格的方式得出评估结论。该结论书得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为:1.广州市白云区xx号宅基地上盖物在20191122日的价值为185512;2.广州市白云区xx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在20191122日的价值为334791元。欧买家为此次评估预付评估费12000元。

二审期间,一、欧买家向法院提交:1.翔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论书》,拟证明:(1)欧买家于2020630日委托翔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202078,翔某公司对此出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91122,依收益还原法,涉案房屋20191123日至20451231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150507,结合安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显示,在评估基准日涉案房屋整体现值为520303,依同一评估方法、在同一基准日,可以推算,上盖建筑物价值为369796,上盖建筑物价值占房屋总价比约为71%,土地使用权价值占房屋总价比29%,该房地价的价值占比与广州市两级法院就类似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房地价占比基本相当。欧买家因本案该评估支付评估费用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欧买家二审中提交了翔某公司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论书》,但在一审中其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资格的安某公司进行鉴定并由安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在二审中本院又依照欧买家的申请通知安某公司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在二审中本院不同意其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其自行委托翔某公司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论书》并不能推翻安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因此,对欧买家提交的翔某公司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论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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