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黄埔区加盟被骗亏损严重索赔找律师,什么情况下才可撤销合同

2022-03-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553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才可撤销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要公司方有很严重的欺骗行为,该欺骗行为一般是针对商标的,且一般已经过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撤销合同。否则一般情况下,还是起诉解除合同容易获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公司方将侵犯商标权的标识给加盟商使用,且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了的情况下仍不告知加盟商,最终法院才认为公司方构成欺诈,支持了撤销合同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作协议书》是否可撤销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虽然李某、品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代X”,且品某公司保证其对项目标识拥有相关权利。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品某公司在其展示厅、向李某出具的装修效果图使用了“X茶”标识,品某公司制作的设备大礼包清单、材料大礼包清单标题上使用了“X茶”标识,故对于李某认为本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标识实际上是“X茶”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品某公司以为协议合作方提供使用“X茶”商标标识、门店装潢及人员培训等形式,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的使用“X茶”标识的行为,广州市黄埔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品某公司推广使用的“X茶”标识,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与注册商标“喜茶”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品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另,在品某公司向李某出具的《授权书》上载明其第X号注册商标的图案为“”,事实上第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虽确为品某公司,但其实际图案为“”,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别。

李某与品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品某公司对项目标识的授权使用,李某的真实意思当然是取得可以合法使用的项目标识,然而品某公司却将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项目标识授权李某使用,品某公司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并未及时告知李某对项目标识进行更改,仍然放任李某继续使用,品某公司还有将与注册商标图案明显不同的图案作为注册商标并向李某出具《授权书》的行为,综上,法院认为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使得李某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故李某请求法院撤销本案《合作协议书》,法院予以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755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