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则为股东代表诉讼。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直接起诉其他股东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情况不紧急,且公司监事能够正常发挥作用,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故应首先审查清楚万某公司是否为适格的原告这一主体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还增加了一种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即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因履行前置程序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对于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应当由万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第一,从行为发生时间上来看,百某集团两次转账均发生在2018年4月,且按照百某集团公司管理流程经由财务负责人吕某以及副总经理陈某的共同审签;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6月,该诉讼明显属于公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后,才对公司此前内部正常管理行为提出的事后异议,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要旨。
第二,2019年5月23日,百某集团公司的监事黄某代表公司提起两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说明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实际上依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万某公司未履行现请求的前置程序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驳回万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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