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云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律师告诉你,个人能起诉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3人看过举报


广州业主个人能起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存在一个说法,就起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需过半或超过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才能起诉,业主个人不能起诉,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违建、改建、侵占场地等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以业委会的名下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业主个人符合起诉资格。

判决书节选:

关于孔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及能否要求岑某将涉案改建部分恢复原状的问题。《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涉案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岑某在未经包括孔某在内的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涉案走廊外侧地梁及栏杆,填平走廊外方水泥地基凹陷处并铺设地砖,将原水泥地基与走廊改建为平台自行使用,属于侵占公用场地,损害了作为共有权利人孔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孔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岑某认为孔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6204

  • 昨日访问量

    67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