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子女所有。后男方接受其父母赠与房产一套,女儿起诉房产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房产赠与在未过户前可以撤销,改判不支持,驳回女儿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丘父、陈母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效力问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3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约定内容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对二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审查丘父、陈母签订《婚前协议》中第四点关于“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的约定,本院认为,首先,该约定并非丘父与陈母之间夫或妻的赠与约定,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涉案2601房屋和078车位的产权均未变更登记,权利尚未转移,故此丘父主张撤销赠与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