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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回迁房后一直没办房产证,能起诉拆迁公司办证吗?

2022-01-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2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买回迁房多年后都没有办理房产证,起诉拆迁公司办证,卖家的妻子作为第三人提出反对。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房屋早已交付,判决拆迁公司配合买家办理房产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广州市越秀区XXXX912房为被告拆除张少某、邓月某原有的房屋后对二人进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邓月某死亡后,邓月某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张少某继承,张少某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被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张少某回迁后,张少某与两原告签订上述《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现两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两原告向张少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而目前未有证据表明两原告与张少某之间另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两原告向张少某支付的款项实为两原告向张少某购买涉案912房的房款,两原告与张少某之间名为赠与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关系。两原告已向张少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因此张少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后,理应承担将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的义务。第三人许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张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作为张少某妻子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为此向本院提供了《声明书》等有关证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张少某在与第三人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1117日将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并收取了两原告支付的相应对价,且涉案房屋亦已交付两原告使用多年,故依照上述规定,两原告为善意、有偿取得涉案房屋。各第三人作为张少某的合法继承人,应承担协助为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义务。因涉案房屋系被告提供给张少某的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且该房屋所在大楼目前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被告应与各第三人共同承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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