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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将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另一方能起诉无效吗?

2022-01-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22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原告是否真不知情。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起诉要求确认过户无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当初过户的时候,父亲知情并同意,于是驳回了父亲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李父主张其与张母于2014年分居,故对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子名下并不知悉,而张母及李子均主张各方于2015年办理过户手续是基于家庭对财产处理的共识,但各方对自己的主张均并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现有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首先,从时间顺序上来看。案涉房屋过户至李子名下的时间为20156月,而李父、张母之间的离婚诉讼是在2019年初,时间相隔四、五年之久。故从时间上看未能产生张母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李子名下的合理怀疑。同时,在李父所提交的起诉状中,其并未将案涉房屋作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诉请要求法院作出分割处理。其次,从现实生活来看。(2019)某号民事调解书中显示,李父、张母名下已各有房产,在实践中为规避限购政策将夫妻共有房屋过户登记至直系亲属名下,虽有违国家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但在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再次,从情理上看。李子为李父、张母的婚生儿子,父母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因此,基于上述三点考虑,法院采信张母的抗辩意见,推定李父对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子名下的事宜知情并同意。退一步来讲,无论李子是基于买卖还是赠与获得案涉房屋的产权,张母均并非无权处分案涉房屋。李父诉请要求确认张母与李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属于李父份额的买卖行为无效,以及要求张母协助办理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父与李子共同名下的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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