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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旧建新或有加建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法院还处理吗?

2021-12-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4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法官直接以涉嫌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了,连合同是否无效也不判决。但也有部分法官仍会判决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租了经济社的房屋,并将原来的危房拆除建新房。后经济社起诉返还宅基地和房屋,法院就判决返还宅基地,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新建的房屋也一并返还,但并不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棠某七社交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将租赁房屋拆除并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即原租赁标的物已经灭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基于原宅基地上房屋所设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无法履行。棠某七社作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后主张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李某棠某七社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亦应一并予以返还。但应指出,本案仅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返还问题,至于李某新建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及其权属确认均非本案租赁合同关系的审查范围,故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该新建房屋无偿归棠某七社所有确有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有关该房屋的权属及相关出资建造费用负担等问题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李某提出本案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棠某七社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土地及房屋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对新建房屋合法性及所有权的认定,且棠某七社已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实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门牌地址变更并不导致其权属的丧失。因此,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李某认为本案应先由行政部门处理权属争议,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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