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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给第三人有效吗?

2021-12-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0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买家没有购房资格,是否指定过户给第三人,仅是影响合同履行问题,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涉嫌炒房,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调控政策,是为了完善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陈买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要求购房人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但陈买家至今未披露该第三方,如果该第三方是已知的亲朋戚友熟人,没有隐瞒的必要(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是不能避免地由卖方配合的),所以,不排除在无法过户给陈买家时,陈买家寻找到合适的下家,由卖方直接过户给下家,陈买家赚取差价(按日常生活常理,陈买家不可能不赚取差价,除非遇上商业风险)。陈买家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买卖顺利完成的难度和卖方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规避了国家的调控政策,扰乱了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如果任由“过户给第三方”此种表面上意思自治,但实质是逃避监管的行为泛滥,国家的调控政策将形同虚设,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陈买家李卖家订立的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李卖家已收的5万元应予退还,陈买家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陈买家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并不排除其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再者,不具备购房资格只是涉及合同能否过户履行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同理可论,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并不意味着买方最终是指令第三人作为过户人,且即便存在有规避限购政策的嫌疑,也只涉及该条款能否支持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陈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李卖家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改判李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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