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能退,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退还。
判决书节选:
信某公司是否应向黄买家返还电商团购费5万元。首先,信某公司主张其向黄买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但《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有中介方参与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中介机构为案外人,并非信某公司,且黄买家与信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无证据证实信某公司促成了黄买家与林卖家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根据信某公司提交的《公寓部分独家代理服务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信某公司系受案外人委托提供涉案公寓的电商整合营销服务,而电商团购费在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其代理费。上述事实与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形明显不同。其次,从《购房团购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信某公司系团购组织单位,购房人支付5万元的对价是享受团购专属优惠,即“5万抵8万一口价”,因此,可以认定该团购费应属于黄买家购买房屋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信某公司主张该团购费属于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黄买家与林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买家并未最终享受该团购优惠,信某公司作为团购费的收款人应负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法院判决信某公司返还团购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