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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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川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777人看过 举报

2017-03-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煤厂,住所地:  XX煤厂。

注册号:51XXXX7。

负责人贺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 (系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原XX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XXX5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向原告购买煤矿机械设备等共计价款36万元,当月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为其所欠26万元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因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不够具体,原告在委托律师后,律师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其他证据锁定买卖关系存在及下欠货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

由被告xx有限公司(原XX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XX煤厂支付下欠货款26万元及其资金利息(该利息从本院受理之日即2016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张川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川,男,汉族,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省大竹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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