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律师
张川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达州专职律师
13649064311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9:00-19:59

离婚纠纷中一方不到庭依然判决离婚

发布者:张川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716人看过 举报

2017-03-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打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从2011年4月起,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请求你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秦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时认识,2000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度时期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00年12月25日生育了一女秦某乙。而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从2011年,双方各自外出务工,一直不相往来。2015年6月,原告张某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秦某甲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秦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由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其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特别是从2011年起,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女秦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原告的诉讼愿望,可将婚生次女秦某乙判归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女秦某乙跟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张川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川,男,汉族,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省大竹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1511720********02 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