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22民初410号
原告:A,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沙洋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800618X7,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湖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X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