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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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XX诉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3民初5668号 原告:西安市XX(西安市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西安市XX(西安市XX)与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XX(西安市XX)诉称,2012年11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碑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被告全部贷款本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项贷款于2012年12月26日发放,至2014年12月26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银行清偿贷款本金,原告已根据《保证协议》于2015年12月23日代被告向银行清偿了应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5万元,《保证协议》约定原告在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自承担清偿责任之日起两年内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告,要求其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向原告清偿原告代偿的全部贷款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被告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利息513元,共计155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被告向西安市XX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80000元,原告为其中50000元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11月14日签订了《碑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协议》(以下简称贷款保证协议),根据《贷款保证协议》,被告应当于贷款到期之日前向银行清偿小额担保贷款本金,但被告在2014年12月26日贷款到期后未全面履行债务,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在保证期内代为清偿了被告对贷款银行15000元的债务,根据《贷款保证协议》第三条,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日起,两年内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剩余款项15000元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以及原告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经原告书面催要后,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保证协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转账支票存根、履约代偿明细表等证据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贷款保证协议,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被告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依约承担了担保义务,代被告清偿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被告追偿,现主张被告立即还款付息、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XX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西安市XX(西安市XX)代偿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13元,共计155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娇
张文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担任西安市碑林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律师、长乐坊街道兴庆社区顾问律师、西安市碑林区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银行、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