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2587号 原告:A,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12号融汇大厦,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A,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