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涛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6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郑某是西安市长安区某售楼装修工程的包工头,2017年2月23日,徐某经亲戚介绍到郑某负责的工地上干木工活。2月27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徐某在干活的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64160元。
徐某住院后,郑某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之后即拒绝进一步赔偿。而徐某后期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兼以其受伤后卧床在家,没有经济收入,急需取得赔偿款来解燃眉之急。徐某向律师咨询,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尽快拿到赔偿款。
二.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郑某作为徐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律师,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判决。但是原告在拿到胜诉判决后,面临的往往是漫长的执行程序,因被告没有偿还能力,某些原告两三年后仍未能实际获偿的情形也比比皆是。
本律师在了解到徐某的基本情况后,通过信息查询、实地走访,了解到两个事实:(1)郑某目前并无充足的现金以支付徐某的赔偿费用;(2)郑某系从注册地在浙江省的A装饰公司处承包了该装修工程。因此,我们在起诉时,遂将施工单位A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与郑某就对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自己和原告徐某并无关系,原告徐某是由被告郑某招用的,法官于开庭前也多次以联系不上A公司、无法送达为由,要求原告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并称起诉A公司只会延长诉讼周期,没有任何意义。在律师的劝告下,原告徐某始终坚持将A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对应支付给原告的赔偿费用163972.48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原告即通过从A公司账户扣划款项,取得了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费用,原告的权益得到了极好的维护。
三.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视实际情形的不同,本条规定可能不适用。
在起诉前确定被告的范围,不遗漏必要的责任承担主体,能够极大地保障原告权益的实现。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仅将雇主作为被告起诉,忽视了将施工单位列为被告的重要性。实践中,包工头作为个人,其赔偿能力的不足往往导致雇员实际获赔遥遥无期。将有偿付能力的施工单位,列为第二被告,能够极大地保障原告的权益能够真正得到落实,而不仅是判决书上的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