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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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校园人身损害事故?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885人看过


一、兼顾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学生,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小学校。因学校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发生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无、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生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学校的校园环境安全

学校的选址应远离危爆场所,教学楼、教学设施、校园内道路、卫生间、宿舍等学生利用频次较多的地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并在易碎、易滑等地方张贴警示标志。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主体责任。

3.加强安全管理教育

对教职员工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对学生定期开展安全管理课程教育并定期开展应急安全演练,使之形成安全保护意识。

4.建立特殊安全管理制度

如对特异性体质、隐藏性疾病学生和校外活动的特殊管理保护机制。

5.建立与学生家长互动机制

邀请学生家长参与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互动交流,并获得理解与支持。

6.建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7.购买商业保险。

二、经典案例:周某秀诉被告北流市某民办职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1.案情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原告周某秀被北流市某民办职业学校录取,选择专业为汽车维修,并于2011年3月18日被安排到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手机包装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达10至11小时,每周工作6天。2011年8月18日下午原告周某秀被发现精神异常,2011年8月26日被送往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1年10月30日,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再次被送到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5月2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3286元。出院医嘱:周某秀在家休养并继续用药治疗5年以上。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周某秀精神病发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20178元给原告周某秀。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告学校刚录取的一年级学生,未经过任何理论学习,即被安排到企业“工读”,并且每天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违反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第五条“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给还是未成年人的原告身心造成压力,并且没有完善的实习和管理制度,未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未尽到教育机构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患精神病存在过错。
被告认为原告自身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患精神分裂症与被告违反规定安排其长时间工作,产生精神压力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虽于原告患病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只是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并不是事前尽到的教育、管理义务,因此被告北流市某职业学校对原告周某秀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学校承担的责任

1.学校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从理论层面看,学校既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权关系要求学校承担理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民法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中小学校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禁止从事盈利活动,几乎不会构成上述责任。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严格界定其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为学校义务劳动遭受损害时的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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