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缪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等55名工人曾先后跟随曹某夫妇在多个项目工地做工。2019年至2020年期间,因未能发放劳务报酬,曹某、缪某向55名工人多次出具了借据、借条等,载明欠付的劳动报酬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此后,曹某夫妇未按约定支付55名工人的劳务报酬金额达160万余元。王某等55名工人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缪某支付劳动报酬。曹某辩称其系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接工程,是包工人,工人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清偿。
法院审查认为,王某等55名工人为曹某、缪某提供劳务,曹某、缪某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曹某、缪某对于其以借款凭证等方式确认的结欠劳务报酬,应当及时、足额给付。至于曹某与发包人的工程费用纠纷,可另行处理。遂判决曹某、缪某支付王某等人劳务报酬合计160万余元。
劳务费用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曹某夫妇作为出具欠条的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债务责任。本案涉及讨薪人数众多,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司法审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了农民工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