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对外往来业务莫大意
民办学校大型的基建、采购项目,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要详尽、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将来出了问题,可以依法维权,充分保护学校的权益。此外,当前民办学校受经济实力限制,自有校舍的仅为少数,大多数为租赁场地办学,房屋租赁纠纷也就成为民办教育法律纠纷的高发领域。有不少民办学校本来办得很红火,但因为是租赁场地办学,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后丧失了办学场地,导致难以为继甚至被教育主管部门注销。
二、典型案例:温岭市某小学与台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温岭市某小学起诉称:原告为筹建办学租赁被告台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租金为75万元/年,保证金为20万元,水电押金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相应款项,并以该合同申报批准办学成为民办学校。2013年11月份,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相邻的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距离原告所租的被告房屋距离违反法定要求,经多次政府部门协调要求原告搬迁不得使用该房屋。原告遂于2015年8月28日前搬迁腾房完毕,并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协商过程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却不愿意归还保证金及合同解除后的租金,也不愿赔偿原告的损失,从而涉讼。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归还保证金20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的预付租金;三、被告赔偿原告被限制办学及装修损失50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归还水电押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从客观上已难以利用租赁物,原告租赁房屋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及未发生的水电押金。预付租金因原告未尽腾退义务,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被限制办学及装修损失500000元的诉请,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
三、民办学校租赁办学场地注意事项
民办学校为防控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避免下列租赁行为,否则租赁合同无效而影响办学:
(1)租赁依法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能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2)租赁依法不能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或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2.租赁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法行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扩建,或者擅自转租。
4.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5.不得拖欠租金,以免被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6.在条件成就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因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