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陈律师一位五年前的委托人微信发我一条信息:我爸爸又被抓了,这次又是走私。我当时挺惊讶,已服刑两次,且同一个罪名,居然又参与走私。我问委托人,哪个办案机关?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委托人回复我,不知道,其接到一个电话,说父亲被抓了,目前信息仅限于这个,后续电话回拨,一直无人接听。我说你等个三四天,应该会收到一份拘留通知书。果不其然,两天后,委托人发我一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我倒吸一口气,心想完了,要吃苦头了。委托人着急的问,“陈律师,这什么意思?”我说你父亲不是羁押在看守所,是羁押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一般一人一间,24小时有人监视,不定时接受讯问。我反问委托人,是不是本案中这批走私货物的老板未到案?你父亲顶多是个船长,受谁雇用,可能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案件侦破遇到障碍,估计也只有你父亲了解情况。委托人问律师是不是就是变相的“XXBG”,我回复可以这么理解。实话说你现在委托我代理,我可能也见不到你父亲。我之前办过一个指定监视居住的,多次申请会见,办案机关才同意,但是会见就是在办案机关的审讯室,我不确定当时是否有被监听。不过你父亲应该一个月左右会去看守所的,毕竟不是贪污受贿案件。
为什么会有人说指定监视居所比刑事拘留更可怕?
《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的住处进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可以指定居所进监视居住,这些情况包括2类:1、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嫌疑人,实践中通常将暂住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嫌疑人。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的场所,一般是宾馆或一定的场所。实践中侦查机关(部门)为了规避法律,将某些易由侦查机关(部门)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作为进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切断了犯罪嫌疑人同外界的联系,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性加大。 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一般同一个监室还有很多别的人,无特殊情况,律师可以在工作日安排会见。
为何办案机关会选择对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呢?
看守所虽属于公安监管,但是其与办案部门具有相对侧重的职责,其保障羁押人员的安全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重。羁押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看守所相关人员将可能面临追责,因此对于羁押人员的监管和保护将是看守所重中之重的任务。而有的案件,办案部门在对嫌疑人传唤、拘传24小时内,没有取得满意的口供,甚至零口供,嫌疑人一旦送到看守所,审讯力度和审讯方式将大大受限,于是,有的就故意为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疲劳审讯。被监视人在长时间的精神与身体双重折磨下,身心俱疲,很容易被迫做出不符合事实的供述。
对于被监视人来说,另一个困境是律师会见难。即便允许律师会见,也会面临诸多阻碍。可能会安排人员在旁边偷听,或者在房间内安装监听设备,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无法坦诚进行;或者严格限制会见次数和时间,让律师难以频繁、正常地与当事人沟通。这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总而言之,监视居住这个制度设立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但是实务中,却因滥用和乱用备受诟病。
陈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