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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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公安机关的归案经过是否如实、全面记录,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者:陈晓燕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2025-07-14

归案经过”是刑事案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书写的办案文书。这份文书详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过程。它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投案,系构成自首的其中一个要件直接影响到量刑

2024年辩护人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查阅案卷后,向嫌疑人核实归案经过,发现其系主动投案,归案经过说明与实际不符,遂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办案人员重新出具了归案经过,证实嫌疑人系主动投案。

对比以下两份归案经过。

2024年这份根据文书显示嫌疑人是在派出所门口被办案人员传唤带走,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主动投案。

2025 年这份经过补充说明,办案人员电话联系嫌疑人亲属,约定在派出所门口碰面,于是嫌疑人在约定地点等待传唤。

显然第二份归案经过详细说明了嫌疑人为什么会出现在派出所门口,全面客观的说明了到案经过。

嫌疑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减轻处罚。

 

到案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那么这种到案方式就被称为主动投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构成自首,从而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电话传唤到案: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等待或者接受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本案中第一次到案经过并未载明嫌疑人系主动到案,忽略了其系经过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亲属后,跟随亲属到指定地点等待办案民警,有主动归案的意愿。后办案人员及时予以补充说明。综上所述,归案经过”是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到司法机关的详细过程描述,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可能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有时办案人员的文书并未如实全面反映客观事实,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质疑证据,发现证据瑕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晓燕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注重个案的具体细节,力求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做到: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
1330220********2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