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民间借贷中往往出现借款人拖欠借款,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到约定的还款,在债权人催讨下,债务人重新出具一张借条,把需要支付的当期利息及未归还本金作为新一期的借款本金,继续拖欠。周而复始,若干年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起诉的本金是最初借款金额,还是本金加历年累计的未支付利息?多年来利滚利产生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已经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年利率36%计算?
以案说法
200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双方重新进行结算,将未付本息作为下一期借款本金并计息,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双方每年结算。直至2022年,双方经结算,借款本金为68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再次出具借条。其中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50000元。2023年,原告起诉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一、民间借贷中本金和利息一起滚是否合法?
二、利滚利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合法?
三、本案中起诉借款本金是680000元还是87000元
四、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元计算标准?
本案本金及利息金额的确认
本案中涉案的借款本金为87000元,自最初借款之日至双方最后一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日,即自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法律保护的利率上线,分段计算为:
计息时间段 | 计算公式 | 法律依据 |
2004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 | 87000元×24%÷365日×5750日=328931.51元 | 分段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
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日 | 87000×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743日÷365日=26931.39 | |
其中2015年至2016年支付利息为5000元 | 已支付利息的的保护上限年利率为36% | |
上述借款本息合计为: 87000+〖328931.51元-50000元×(24%÷36%)〗+26931.39元=409529.57元 |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680000元本金显然超过409529.57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9529.57元,并支付以8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2016年期间支付的利息,该期间计算的利率尚未达到或者超过年利率36%,为此已支付的50000元利息不能按照年利率36%计息,需要调整,原告审理中同意50000元全额扣除。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需归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借款392862.90元(87000+328931.51元-50000元+26931.39元)。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并非全部受法律保护,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在法定标准以内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来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案中因为借款时间较长,利息计算标准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年利率为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为此民间借贷中利滚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法律保护。
陈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