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购买了被告公司的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部分)产品,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一万余元。根据约定,保险合同于2021年当月生效,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2022年,原告因身体不适先后在本市区中医院、市医院就诊,后被检查出患左乳乳腺癌并进行入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理赔的资料。被告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原告“投保前B超诊断患有乳房结节3级,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责任,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退回原告已经缴纳的保费。
原告现年才40几岁,当被查出恶性肿瘤后,仿佛末日来临,在家人的鼓励下进行了住院手术,想到自己有买过重大疾病保险,于是出院后找业务员进行理赔申请,结果却收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通知,身心备受打击。
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不予理赔决定,认为被告应该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意见
原告在投保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没有隐瞒事实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认定原告投保时存在隐瞒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一、原告一直认为乳腺增生结节不属于疾病,故在投保时未告知被告符合常理。
原告在2013年、2020年分别有两次乳腺超声检查。这两次检查并非特意针对性检查,而是常规性体检。关于报告中记载增生结节,该症状系一种超声描述性语言,并非疾病诊断,在未作其他辅助检查的情况下,无法诊断结节性质。原告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常识,并不能辨别结节的性质,就不认为其有疾病,在身体没有任何不适情况下遂将此体检报告忽略,正常工作生活。
原告在2020年检查后,后续医生并未建议进行复查或者诊断,原告也未就乳腺增生结节去医院进行专科就诊治疗。另外超声检测结果并非临床诊断,故原告一直认为自身是健康的,不可能会意识到在投保时需要向被告披露乳腺增生及结节情况。
另外,乳腺增生及结节为成年女性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25岁-45岁女性中70%—80%的女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增生结节。根据一般医学观念,增生结节不视为疾病,而大部分患有乳腺结节的女性也终身无需采取治疗措施,也就是说患有增生结节的女性不是都会得肿瘤。
二、被告在投保时未询问原告是否患有乳腺增生或者结节,原告无主动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被告保险合同中关于要求原告健康告知第11项询问:“是否曾患子宫、卵巢、乳房或其他生殖器官疾病?”该项询问的内容为概括性条款,并未就原告是否有乳腺增生、结节情况进行明确询问。以及第8项询问近五年内下列检查是否有异常也是概括性询问,并无具体内容,原告虽然做过检查,但是因为医生没有复查等建议,自然认为检查结果属于正常范围内,无异常。被告的询问一般基于是否呈病态或者生理缺陷,先天性疾病或者遗传性疾病,原告均不符合上述情形,回答否,并无不当。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双录显示,合同是在ipad上签订的。查看视频,每页翻阅的速度也是极快,根本没有时间让原告进行细致的查阅,被告的业务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逐项询问,而且该健康告知事项中也未曾对原告是否有乳腺增生、结节等情况进行明确询问。因此在保险人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均未明确询问是否有结节情况下,原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乳腺结节告知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的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包括1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投保人明知的内容,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行使解除权。2投保人的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被告调查原告近十年的治疗检查报告,包括牙科、骨科、妇产科这些普通老百姓经常挂诊的科室,试问十年里谁会没有个身体不适而去医院看医生?而被告调查记录里唯独没有原告进行乳腺结节专科就诊的记录,反过来也能证明原告并未将乳腺结节增生当成一种疾病。
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为降低成本,放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权利,在理赔时却违背诚信为本的原则,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投保易,理赔难”的恶劣行为。如果每一份保单的兑现都需要对薄公堂,那么保险公司将陷入毫无诚信的不义境地。
根据以上分析,代理人认为,被告提出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向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有权获得保险金的权利。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陈晓燕律师